(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杨立华与贺志刚、黄继琼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华,贺志刚,黄继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会签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50号原告:杨立华,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贺志刚,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黄继琼,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杨立华诉被告贺志刚、黄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志刚、黄继琼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志刚、黄继琼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