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魁与陈涛、张长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马魁与被申请执行人陈涛、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长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任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长弓和陈涛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数额),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路克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