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贾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贾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42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某某、西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126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自愿达成和解自行协商,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