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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三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三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某,男,38岁。被告韩某某,女,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