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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守仁、孟玲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386号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邱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绍菲,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守仁,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孟玲玲,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守仁。被告陈煖,女,199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陈守仁。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陈守仁、孟玲玲、陈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6149.4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民盈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储嘉珺肖蔚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