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浦城县五一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华,局长。被执行人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临江镇马鞍岭。法定代表人管连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浦城县绿之星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需要较长时间,目前本案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