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陈娟、邹裕峰与杨甫程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娟,邹裕峰,杨甫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陈娟,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邹裕峰,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亚汉,系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甫程,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陈娟、邹裕峰因与被申请人杨甫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杨甫程名下的小轿车一台(XXX)。申请人陈娟提供其名下的车辆一台(XXX)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娟、邹裕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甫程名下的小轿车(车牌号:XXX)一辆。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陈娟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XXX)一辆。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