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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茜梦与曹唯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茜梦,曹唯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133号原告王茜梦。被告曹唯祎。原告王茜梦与被告曹唯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茜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唯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茜梦诉称,被告以其在英国留学需要英镑,其父母兑换额度用完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向原告借款305184元兑换英镑3万元,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兑换后将3万元英镑汇款至被告在英国的***银行账户。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无果,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518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为止。被告曹唯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因私购汇通知书》、《购汇通知书》、《境外汇款申请书》、《外汇会计凭证》、《外汇业务委托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向被告支付3万元英镑的事实清楚,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主张向被告出借借款305184元的事实予以采信并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51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唯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茜梦借款本金305184元;二、被告曹唯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茜梦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518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茜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0元,诉讼保全费2045元,共计7925元,由被告曹唯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