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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宋某某,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女,22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238元,本院减收237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