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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2014)嘉刑初字第146号(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13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3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2月12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婷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在嘉禾县石羔乡李某乙(另案处理)处,以5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无任何手续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2012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上述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车系2007年2月3日江西省万载县人龙小成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查获的车辆(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盗车辆信息查询资料、被盗车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乙、龙小成的陈述,湖南省嘉禾县公安局嘉公(2012)第19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嘉价认鉴(2012)61号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甲的罪名成立。归案后,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李某甲在六个月以下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查,李某甲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邓林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