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寿延、朱文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寿延,朱文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潜行非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立,主任。被执行人:彭寿延,男。被执行人:朱文竹,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3)第5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潜征决(2013)第5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3)第5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彭寿延、朱文竹进行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小宁审判员 储昭著审判员 徐英祥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