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7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92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17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贾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陈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陈卓承担。审判员 代继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