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曰亮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曰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商初字第54号原告刘曰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1717713-4,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负责人乔光锋,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彦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曰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煤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曰亮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曰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为401元,由原告刘曰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