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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栋与周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栋,周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周鲁伟。张栋申请执行周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鲁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聊城东昌府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周鲁伟银行存款10万元;二、以上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