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民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印某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印某,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20号原告杨某甲。原告印某。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峰。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冬宝。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印某与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印某以双方纠纷已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振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