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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87年5月3日,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某,男,生于1985年7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