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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案件名称

玛转怀与陶安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玛转怀;陶安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玛转怀,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小学文化,个体,系缅甸国籍,国外住址缅甸掸邦北部腊戌市1堡,现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居住证号芒字第120411。委托代理人祝鸿明,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陶安总,男,汉族,约39岁,系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村民,现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玛转怀诉被告陶安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玛转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玛转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玛转怀承担(已付)。审判员  汤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