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楚辉诉黄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楚辉,黄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楚辉委托代理人王琬玲,系原告王楚辉之女儿。被告黄丽卿。原告王楚辉诉被告黄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良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琬玲、被告黄丽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楚辉诉称:2007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2007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1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现结欠原告借款70000元。自2012年4月开始,被告没有付还原告借款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没有付还本息。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丽卿立即付还原告王楚辉借款7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被告黄丽卿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黄丽卿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丽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楚辉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黄丽卿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良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翊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