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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单鹏华与王超、王金萍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鹏华,王超,王金萍,陈宏坤,佟晓宇,单宝红,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单鹏华,居民。被执行人王超,居民。被执行人王金萍,居民。被执行人陈宏坤,居民。被执行人佟晓宇。被执行人单宝红,居民。被执行人吕梅,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民四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单宝红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