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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何开伦与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开伦,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何开伦,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琼,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开伦与被执行人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开伦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展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何开伦补缴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经济补偿金4845元。现被执行人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