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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扎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佟某某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扎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14年7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4)第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国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旬至7月15日间,被告人佟某某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自己经营的饭店内容留包某某、代某某等二人从事卖淫活动,分得违法所得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如实供认,且有包某某、代某某及付某某、郑某某的陈述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容留妇女二人以上,为其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妇女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 育 榕审 判 员 东  兴人民陪审员 李 长 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萨日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