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发金与黄建忠、杨凌熊猫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发金,黄建忠,杨凌熊猫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谢发金,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黄建忠,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杨凌熊猫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发金与被执行人黄建忠、杨凌熊猫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建忠、杨凌熊猫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发金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90000元、诉讼费835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凌熊猫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龙路神龙小区有土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凌熊猫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龙路神龙小区杨管国用(2011)第04号面积为2553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于神龙路以北、秦川木塑公司以南、规划路以东、产业路以西),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元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