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心春与尤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心春,尤桂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934号原告:钟心春,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田镇宏大村1组。身份证号码:230281197512063210。委托代理人:叶欣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桂梅,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谢房身村。身份证号码:21031119561016094X。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心春与被告尤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心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心春负担。审 判 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