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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心春与尤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心春,尤桂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1934号原告:钟心春,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田镇宏大村1组。身份证号码:230281197512063210。委托代理人:叶欣琳,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桂梅,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谢房身村。身份证号码:21031119561016094X。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心春与被告尤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心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心春负担。审 判 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