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民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谢建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谢建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3999号原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有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景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生。被告谢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谢建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建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北京中公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