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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贾培龙与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培龙,李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83���原告贾培龙,又名贾小龙,男,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阳城县人。被告李国亮,男,汉族,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培龙与被告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培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培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