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畅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海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畅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海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22号原告深圳市鑫畅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晖。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公司员工。被告广东海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畅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鑫畅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畅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元,由原告深圳市鑫畅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小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於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