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与丁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丁雪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旭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家珠,公司职员。被告丁雪琴,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雪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投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员黄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