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喻均华与邓居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均华,邓居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喻均华。被告:邓居兵。委托代理人:何奕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均华与被告邓居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喻均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均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现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