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45年5月2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梁宝香,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刘洪达,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48年9月20日生,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田雅莉,系被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徐永,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宝香、刘洪达,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雅莉、徐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6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丧偶后再婚,婚前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习惯和性格存在较大差异。被告婚后一直未参加工作,家庭日常花费多是由原告务工所得。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缺少起码的关怀与理解,经常不分昼夜的酗酒,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休息。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被告无动于衷并对原告大打出手。2012年被告遭遇交通事���,右腿进行了截肢手术,原告从双方60000元存款中取出10000元为被告安装了假肢,并对其进行了悉心照料。但是被告依旧不理解与尊重原告,并且不信任原告,对原告隐瞒了其因事故获得赔偿的事实。导致原告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均为再婚,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互帮互助,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是三级残疾,需要人照料,且没有酗酒,也并未打骂原告。原告可与被告多进行沟通,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6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丧偶再婚。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自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因事故赔偿一事产生隔阂,并进一步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审理中,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调解不能���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感情基础比较牢固,现因被告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一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任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