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邵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被告补交诉讼费105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