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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江某甲、赵某某、江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江某甲,赵某某,江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初字第1号原告卢某某。被告江某甲。被告赵某某。被告江某乙。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江某甲、赵某某、江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街某某巷xxx号,应将此案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河北省邢台市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以及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江某甲自2012年5月1日至今经常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某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某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