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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中民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唐忠华与赵庆元、王容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忠华,赵庆元,王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中民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忠华,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吉祥镇横山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赵庆元,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铁炉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翼,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容华,女,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东路***号。上诉人唐忠华因与被上诉人赵庆元、原审被告王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管辖异议被驳回,不服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管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忠华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忠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忠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巍审 判 员 陶 延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