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施先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杨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施先姐,杨东,施先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先姐,女,195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沈世钢,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男,199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先林,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先姐、杨东、施先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示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