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何金东与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东,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何金东。被执行人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起,经理。申请执行人何金东与被执行人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金东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案字(2014)第65号裁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