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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ALESSANDRO与臧太明、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alessandro,臧太明,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825号原告:alessandro,男,意大利人。委托代理人:胡谷梁,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娟,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臧太明,男,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李山林,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邹石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山林,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园路39号。负责人:陈业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alessandro诉被告臧太明、珠海市德益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lessandro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lessandro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lessandro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lessandro负担。审 判 长  吴春燕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人民陪审员  曾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舒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