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漳州市绿保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联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绿保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福建联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6号原告:漳州市绿保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联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少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绿保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绿保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