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玉珠与兰芙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珠,兰芙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珠,女,39岁,���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兰芙蕊,女,58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刘玉珠与被执行人兰芙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兰芙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芙蕊银行账户内存款257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