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与上海国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上海国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张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楼月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楼箭晖,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与被告上海国诚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02.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