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商)初字第1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介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5762号原告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奎,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介涛,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白,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介涛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04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自愿以现金20.8万元提供担保,同时,案外人杨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号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恒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杨华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号的房屋;二、冻结被告介涛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一百零四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