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魏金峰,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懿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金峰、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4日生育长女武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今诉之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武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4日生育长女武某某,婚后因家务琐事等,原、被告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2015年1月7日,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武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证明等材料为证,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懿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