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纪国,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斌,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张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行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