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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宗林与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林,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宗林,男,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1号。被告: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住所地五河县城南新区五河县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林诉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林撤回对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