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宗林与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林,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张宗林,男,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1号。被告: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住所地五河县城南新区五河县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林诉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林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林撤回对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五河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秋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