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刘卫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刘卫东,姜超,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499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1号。负责人席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宝香,1964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个人业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东,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被告姜超,女,1973年1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肖庄村172号。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与被告刘卫东、姜超、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卫东、姜超、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4830680.7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卫东、姜超、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四百八十三万零六百八十元七角四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三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莹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