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冯某某,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刘小冬代理审判员 黄 明人民陪审员 杨启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