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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苏会才与彭顺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会才,彭顺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苏会才,男,生于1956年3月20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彭顺艳,女,生于1996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会才与被告彭顺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会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会才承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