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穆丽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一九八八年八月五日生,汉族,临县白文镇某某村x区xx号。被执行人穆某某,女,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白文镇某某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临执字第115号张某某与穆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在本院的监督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24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卫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