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炎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罗芳才、炎陵县长兴水泥厂工伤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芳才,炎陵县长兴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炎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罗芳才,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炎陵县长兴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沈伟明,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罗芳才与被执行人炎陵县长兴水泥厂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炎劳人仲字(2014)第04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炎陵县长兴水泥厂与申请执行人罗芳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炎劳人仲字(2014)第0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兰中刚审 判 员 傅旺盛代理审判员 谭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