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黄某甲,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小龙,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甲,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