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禄与朱腾奎,杨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禄,杨海军,朱腾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禄,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孙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李维库。被告杨海军,1963年9月14日出生(份证号码:×××),住鸡西市。被告朱腾奎,1952年11月30日出生(份证号码:×××),住鸡西市。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秀,1953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禄诉被告杨海军、朱腾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风华审 判 员 吴 妍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