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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禄与朱腾奎,杨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禄,杨海军,朱腾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禄,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孙鹏,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李维库。被告杨海军,1963年9月14日出生(份证号码:×××),住鸡西市。被告朱腾奎,1952年11月30日出生(份证号码:×××),住鸡西市。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秀,1953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鸡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禄诉被告杨海军、朱腾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风华审 判 员  吴 妍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