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木民初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马岳平、许小征与乔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岳平,许小征,乔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467-1号原告马岳平。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小征。被告乔俊。委托代理人陈涛,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岳平、许小征与被告乔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马岳平以未能联系上许小征追认起诉书落款处签名及委托事宜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岳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67元,由原告马岳平负担。审 判 长 史华松代理审判员 顾 霞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